(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区)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制,免费全程代理。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50%返还给企业。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除市及市以下除劳保费、白蚁防治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区、县(市)水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所在区、县(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计费。
(四)用地优先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为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台阶奖。从2005年起,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上缴市和区、县(市)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按实际上缴市和区、县(市)税额的30%、25%、20%、15%、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第一个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的每个奖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在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大优质农产品市场开拓和宣传力度,市内各大商场要以取消进场费等优惠条件,吸引本地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优质农产品上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