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认真准备审议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