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专项整治的责任感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区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房地、规划、建委、园林、发改委、民政、公安、工商、电力、各城区政府以及水务集团、煤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通力合作,依法承担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真正为物业行业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发展环境和舆论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方面的上访和投诉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纠纷方面的仲裁工作,引导物业企业及广大业主通过法律仲裁,化解矛盾,解决物业管理出现的纠纷,鼓励当事人依照办法程序处理解决,确保社会的稳定。
继续开展物业小区达标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物业小区“达标创建”和专项整治,及时清理、整治管理水平低、服务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物业管理企业,扶持一批服务质量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对管理国家级示范小区的物业企业积极扶持,实行重点保护。
要通过对城区物业管理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剥离,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并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化服务与专业分工要求,积极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正确选择市场定位,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要不断深化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向规模化、法制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通过专项整治,要在市民中树立“物业管理也是商品”的消费观念,自觉培养物业管理等价消费意识。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企业为住宅区内的业主提供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环境卫生清洁、保安和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按现行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有偿性的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合同约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的佣金。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正确引导宣传舆论监督。在城区物业管理市场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物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市民不断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更多的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