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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5)

  7、第九条中的“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8、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中的重要意见”;本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或者决定由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9、第三章“议案的提出”修改为:“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0、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本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句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本条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草拟议案并作说明。”
  11、原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删除原第十二条第四款。
  12、删除原第十三条。
  13、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其中“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14、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其中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本条第三款中的“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15、原第十七条修改后调整为第十五条;具体内容为:“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16、原第十九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其中“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并向下次或以后举行的常委会”修改为“并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17、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其中“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18、第四章“议案的审议”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9、原第十五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其中原第三款修改后作为第二款,具体内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指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题报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内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由自治区主席或副主席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专业性的工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本条第四款中的“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具体内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印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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