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中的“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句修改为:“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本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举行。”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认真准备审议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
4、第六条第一、二款中的“主任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5、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议程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增加“的”字;本条第二款中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本条第三款中的“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本款中的“县(市、区)”之前增加“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