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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二)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吉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市公安局已经制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单位的范围、标准。全市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保卫措施,确保治安重点单位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档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认真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工作登记表》。长春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督促重点单位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将行政区域内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做到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
  (四)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指导重点单位认真分析并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要立足单位内部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性、行业性的技防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
  四、全面加强治安保卫单位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一)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落实,并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本单位开展好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保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按《条例》六条规定,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长春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备案。
  (二)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2005年年底前,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层次轮训一遍。经培训合格的,颁发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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