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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条例》为依据,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采取一级抓一级的方法,督促各单位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将治安保卫工作融入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评比先进的考核范围内,同单位领导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格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来。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制定全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各系统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各区、县要在200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2006年下半年,开展全市贯彻《条例》情况大检查,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建设“平安长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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