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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5年7月11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在全市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市、区、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各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人事、劳动、教育、文化、铁道、交通、水利、煤炭、广电、林业、旅游、电信、邮政、金融以及其他对本行业、本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切实做好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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