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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危险地段、水域(游泳池、景观池)、车库、餐饮、娱乐场所等,应当完善安全管理服务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对外开放的游泳池要按规定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足够救生员及救生器材,掌握急救知识,设立救生员观察台,标明水深警戒线。景观水池也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夜间路人掉入水中。
  (二)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采取限速措施,保障交通安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成房物管[2005]11号)的规定进行。
  (三)对红外报警安防系统,在承接物业时进行严格验收,并确保其使用功能正常发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报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由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及时解决。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施工,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物管值班室必须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不得擅自改动配电线路,不得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库房、变电房、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作业。
  (六)积极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主管部门等做好相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幕墙和大玻璃窗的自查、上报和检修工作,预防建筑幕墙和大玻璃窗垮塌事故的发生。
  (七)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对物业保安的聘任、管理工作,将人防、物防、技防、群防措施有机结合,杜绝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气发[2005]46号)、《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公发[2005]264号)和2005年市公安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九)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含在建)、各类安全隐患等,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主体共同排除安全隐患。
  六、各物业管理企业全年不得有安全管理服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否则,在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的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按规定严处:对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各物业管理企业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管理服务事故的,特别是伤亡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物业所在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市房管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监督管理职责中,要加强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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