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执法整治。依法拆除占用道路、绿地的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在院墙上开门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堆放杂物的,依法进行清理;依法取缔小区内的马路市场及乱设摊点。
(五)长效管理。综合整治后的小区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根据条件和需要,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交付业主委员会,促进老住宅小区实现长效管理。
(六)综合整治的总体标准是完善、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工程项目的施工标准、质量标准、保修年限等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四、整治费用
整治费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拨款为主,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受益群众合理承担的原则分担。加装单元防盗门,增设车库、新增卫生设施和增加面积、提高等级,由受益住户承担部分相应费用。更新改造雨污水管道、路灯设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绿化改建,供电、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的专项整治费用,由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综合整治资金按照市、区两级7∶3的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统筹。小区商业网点建设,按谁出资谁得益原则实施。
五、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具体实施所在区域内的老住宅小区整治工程。
(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政府是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各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本区域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计划,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具体负责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做好居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协调处理综合整治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负责落实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经费。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的计划、项目、整治方案审核、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老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