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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民社工发[2005]1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落实市委《关于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对发展本市社会工作的部署,加大推进本市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意义
  伴随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问题不断凸现并呈现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迫切需要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力量培育,建立社会工作制度,推进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工作,用公共政策、科学方法和专业技巧来解决社会问题,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优势,有效解决系统化、多样性、个性化的社会问题和个体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今年6月,《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意见》(沪委[2005]8号)在“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并把社会工作列入当前本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工作,强调“发展社会工作”要“大力发展多领域、多功能、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体系”。开展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把示范单位建设成为本市社会工作的实务基地、培训基地、服务基地和对外宣传交流的窗口,从而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示范单位的甄选原则
  1、专业性。工作基础扎实,有正确的社会工作理念,能够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工作,促进助人自助和助人互助。
  2、代表性。在本工作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能够发挥社会工作示范作用。
  3、发展性。对示范工作有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能代表社会工作发展趋向,工作开展稳步有序。
  4、广泛性。能够涵盖本市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覆盖各种类型。
  三、示范单位的创建要求
  1、明确社会工作目标及宗旨,能够体现“助人自助”等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本市社会工作者的有关职业规范。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指导本单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具体职业操守及伦理准则。
  2、对本单位须由社工担任的岗位进行筛选和确定,设立社工专门岗位。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专门部门,指导、协调本单位社工专业发展,策划、实施社工服务计划,监督、评估社工绩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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