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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

  2、对财政经济基础相对较弱的县乡,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切实提高其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以2004年乡镇人均可用财力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全市范围内确定30个财政困难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由市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乡镇实行目标管理,在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帮助财政困难乡镇尽快摆脱困境走上良性发展之路。对不在此次市帮扶范围之内,但以前享受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乡,其原享受的转移支付数额保持不变,保证其既得利益。市对财政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分为固定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两部分,固定转移支付每个乡镇每年补助30万元,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收入增长以及撤并乡镇、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对全市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100元岗位津贴,根据乡镇人均财力水平及人事部门核定的享受人数,按照“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原则,由市级给予适当补助。(3)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助学制度,避免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市级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两免一补”助学和特困家庭学生的救助。(4)对2005年因取消农业税影响各区县的财政收入,根据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结合过去的配套补助办法,予以相应补助。(5)自2005年起,对国家新出台涉及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政策,由市对县乡给予适当补助。以上政策除另有规定,暂定执行3年。
  3、按照提高“两个比重”的有关要求,为控制非税收入规模,提高收入质量,根据区县、高新区税务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收入占的比重情况,对各区县、高新区财政收入质量进行考核,对“两个比重”提高的区县给予奖励。该政策暂定执行3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县乡财政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市里每年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县乡税收增长、工资发放、机构精简、重点事业发展等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兑现有关奖励政策,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二是加强对县乡财政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顺序安排支出,确保县乡编制内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统筹解决县乡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扶持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市里将扣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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