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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

  (三)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在整体推进我市县乡财政建设的同时,集中财力,重点帮扶乡镇综合财政经济实力比较弱的30个乡镇,通过加大对困难县乡财政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
  (四)创新机制,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实行财力下移。积极推行财政管理新机制,逐步实行“乡财乡用县管”、“村财村用乡管”。引导县乡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快调整事业布局,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调动各级各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改革的积极性。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结合省对我市财政体制调整政策,按照“宏观调控、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共同发展”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对区县、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在现行市、区县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一放、一减、一共享”。
  1、将市级部分财政收入下放区县。(1)自2005年起,将原由市级和中央、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放给区县、高新区,作为区县级收入,进一步扩大区县收入规模。(2)调整部分企业税收中市与区县、高新区的分配关系,将部分企业原属于市级的税收收入下放,增加区县级可用财力,增强其财政经济发展后劲。(3)将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放区县、高新区,并按照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
  2、调减上解区县的上解递增比例。为减轻区县体制上缴压力,自2005年起,市对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的原体制上解比例,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同时,对原享受定额补助的高青县、沂源县,实行体制补助与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长挂钩的办法,增长系数为1:0.5。
  3、实行营业税全面共享。自2005年起,将市与省两级共享的金融、保险和四大部门营业税与区县和省两级共享的营业税实行省、市、区县三级共享,建立各级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其中:张店区按省20%、市45%、区35%的比例分享;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按省20%、市20%、区县60%的比例分享;高青县、沂源县按省20%、市10%、县70%的比例分享。
  (二)建立帮扶和激励并重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省关于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机制和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相关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大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力度,根据县乡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支出水平等指标,针对县乡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实行“一奖、一补、一考核”。
  1、通过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办法,鼓励区县、高新区扩大财政收入总量,将奖励与其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绩挂钩。(1)区县收入增长奖励。以区县、高新区年度决算收入增长为考核依据,对决算收入增幅达到市政府考核目标的区县给予奖励,并对增幅超过目标的区县再分段给予奖励。同时,对收入进度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2)乡镇收入总量和增幅奖励。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前10名且当年增长达到20%的乡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前10名且收入总量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乡镇,给予5万元奖励。(3)产粮大县(区)奖励。根据中央政策,按照各区县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等因素,核定奖励金额。(4)县乡机构改革一次性奖励。对2000年以来各区县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县、高新区每撤并1个乡镇奖励40万元,每精简分流1人(退出财政供养范围)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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