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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专用顶灯和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车的标志和相应设施,应当与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
  第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
  第四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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