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的内容
(一)认真进行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现状,决定由14个市州的市辖区、县级市和部分县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地方选择2—3个单位为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示范单位。已经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原则上,同一城市辖区、同一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补助标准应相对一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张榜公示制度,定期将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员、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