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要有机地衔接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和执行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分类施救机制,实现程序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