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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成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
成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通知
(湘办[2005]29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为省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人民政府比照正厅级单位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管理。
  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由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州级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工作任务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制订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计;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实行垂直管理,各市州设立正处级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工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党委,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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