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继续实行高校教育事业费综合拨款方式,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资金分配环节的项目审核机制、专家评审制度和合理的因素法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资金运行环节的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完善专家验收评价制度,强化项目支出绩效考评。
九、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评估
33、建立和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制定《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教育法规。修订《湖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与《湖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开展相关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强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研究,增强地方教育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4、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教育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35、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湘组发〔2004〕8号),进一步完善对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针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教育专项督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推行督导评估通报制度、公报制度及奖惩制度。加强省对市、市对县进行督导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切实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条件。
十、积极推进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构建现代教育体系
36、认真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人的全面发展及人才需要,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教育事业适应社会需求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全省现代教育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平等、统一、协调发展的格局。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和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对待民办学校的成绩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37、加快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重点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公办高中进行学校国有、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试验。贯彻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按照“优质、独立、民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