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项目,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歧视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利用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审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或管理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三十三)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检查评比。禁止向非公有制经济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推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省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在省监察厅设立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由监察厅牵头,对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进行政风、行风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议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并限期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评议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投诉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省经委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发改委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省统计局要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直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