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继续执行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二十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力度,促进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目录,提出和定期公布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五个一批”和“小巨人”计划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抓好实施工作。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实施“五个一批”和“小巨人”计划作为考核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专业市场为依托,通过优先安排土地、协调解决资金、提供公用设施等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园区产业集群的形成。要鼓励中小企业围绕10大优势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延伸产业链,形成优势产业集群。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十)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守法教育。加大对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