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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在开业投产或成立满一年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等责任制度,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支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发展具有区域经济比较优势的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建立各项责任制度,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并安排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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