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在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退税和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利用各类外贸促进资金(基金)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申报国际体系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改进政府采购办法,政府采购应当在兼顾公平竞争、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平对待,公平裁决。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