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省财政从2005年开始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等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样,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要尽快设立。鼓励省外金融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州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在湘机构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在满足农户小额信贷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要扩大服务范围,依托城市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引导支持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到海外主板上市;鼓励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构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和监管制度,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授信,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建立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积极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办循环贷款、并购贷款、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国际国内保理等新的融资品种。积极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支付结算、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各类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要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都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开展担保、再担保业务。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凡经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发放进度,并适当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率为5—10倍。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经委要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