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鼓励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薄弱高中学校的改造和改制,积极发展民办优质教育。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对办学质量高、还贷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支持。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科研领域。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成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时,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享有部分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参与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参与本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建设。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六)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入。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和垄断性领域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外,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股权比例不受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