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取得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一)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教师的培训考核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2.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执教。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
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采用统一标准,实行教考分离。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教师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科学组织,严密实施。
3.考核一律采用闭卷形式。
(三)安全生产培训的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教师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向安全培训机构提出复训申请,并经复训合格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五、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负责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安全培训机构解散前,应当完成所有培训课目,并及时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准解散后的培训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可证书及时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