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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习场地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情况)、教学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等制度)以及后勤服务(办学环境设施、后勤管理制度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兼职管理人员等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与专职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5.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6.专兼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教师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延期的培训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应当提供最近三年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总结。申请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及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关表格可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shsafety.gov.cn)下载。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1、3、5材料的电子版,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三、资质认定程序
  (一)受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单位可以当场更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资质认定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方针、教学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数量、质量等。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经核查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证书的期限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四、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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