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教师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
(一)申请安全培训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应当具有电化教学设备、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教学场地可以采用租赁形式。采用租赁形式的,必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二)申请安全培训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