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及环境违法案件。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未按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开山炸石取砂、滥捕乱猎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和管护能力建设,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九)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同时,要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考核,明确责任。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提出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联动。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察,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依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