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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改进工作方式。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依法、民主、科学办事,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省、市、县都要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大纲制订、成果编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在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中,尤其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
  要建立部门之间协商机制,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完善议事规则,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重大问题,要采取公示和听证的办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规划修编程序。首先要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
  要严格规划修编程序,各市、县的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规划大纲在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四)要加强相关规划衔接。土地规划修编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强化省、市两级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县级和乡镇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规划。
  (五)落实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保障措施。要加强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要加快基础调查和信息系统建设,为修编规划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信息。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实保证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六)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省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规划和基础资料,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并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2006年底前完成省级规划修编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开展本级规划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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