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实施细则
(客管字[2005]31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体现行政执法合法、高效、适度的原则,根据
《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及所属的各区客运管理所、受托执法部门在处罚违反
《条例》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处罚违反
《条例》的行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是指市客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的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证件。
(二)“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指由市客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条件的营运车辆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核发的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证件。
(三)“无证经营”是指无市客管办核发的经营资格证、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无市客管办核发的经营资格证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
2、无市客管办核发的运营证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以客运包车、校车的方式经营或以货运出租、零星运输、物流等名义使用八人座以下小型车辆载客两人以上的视为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
3、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喷刷、启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及设施的行为;
4、已经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歇业、停业手续并缴销封存运营证件,又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
5、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
(四)“超范围经营”是指客运出租汽车超出市客管办核准的许可区域范围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
(五)“运营”是指运送乘客并收取费用、议价或启用里程计价器后运送乘客驶离租车地点、客运出租汽车不明示暂停运营标志的行为;
(六)“非从业”是指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运营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运营的行为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及其驾驶员,将运营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运营或者收取无客运资格证人员管理费的行为;
3、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车在停靠候客区域、临时停靠点停靠及行驶中未明示暂停运营标志的,视为从事运营;
(七)“违法收费”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违反有关规定向驾驶员收费,不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开具收费凭证的行为。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自立名目向驾驶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多收费的行为;
(八)“拒载”是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明示暂停运营标志时,除
《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中途中止运营服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在出租汽车停靠候客区域、临时停靠点内不服从调派的;
2、问清乘客去向后拒绝运送的;
3、遇乘客招手后停车,又拒绝运送的;
4、载客运营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五条 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按不同情节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按《法律责任分解表》执行(《法律责任分解表》附后,该分解表中“企业”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简称;“服务管理组织”是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的简称;“车辆”是指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的简称;“经营”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简称;“运营”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简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
法律责任分解表(经营企业违章类)
┌──┬───────────────┬────┬──────────┬─────────────┐
│序号│ 违章行为 │ 依据 │ 情 节 │ 处 罚 │
├──┼───────────────┼────┼──────────┼─────────────┤
│ │ │ │逾期不改或者仍达不到│ │
│1 │不按照许可条件从事经营的 │二十七条│ │可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许可条件的为情节严重│ │
├──┼───────────────┼────┼──────────┼─────────────┤
│ │ │ │逾期不改或弄虚作假的│ │
│2 │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十七条│ │可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为情节严重 │ │
├──┼───────────────┼────┼──────────┼─────────────┤
│ │不按规定办理歇业、停业、经营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以 │
│3 │目变更、车辆变更或恢复运营手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续的 │ │ │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不按规定办理歇业、停业、经营项│ │逾期不改或逾期一个月│可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 │
│4 │目变更、车辆变更或恢复运营手 │二十八条│ │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续的 │ │的为情节严重 │证、车辆运营证 │
├──┼───────────────┼────┼──────────┼─────────────┤
│ │歇业、停业不缴销、不封存运营证│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以 │
│5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件的 │ │ │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歇业、停业不缴销、不封存运营证│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 │
│6 │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件的 │ │ │证、车辆运营证 │
├──┼───────────────┼────┼──────────┼─────────────┤
│ │歇业、停业不拆除运营标志和计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以 │
│7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价器的 │ │ │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歇业、停业不拆除运营标志和计 │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 │
│8 │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价器的 │ │ │证、车辆运营证 │
├──┼───────────────┼────┼──────────┼─────────────┤
│ │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 │可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 │
│9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规定的 │ │ │款 │
├──┼───────────────┼────┼──────────┼─────────────┤
│ │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后果严重或发生恶性群│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
│10 │ │二十八条│ │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 │规定的 │ │访事件的为情节严重 │证、运营证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 │
│11 │违反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
│12 │违反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的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 │ │ │ │证、运营证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 │
│13 │不制定、不实施有关制度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
│14 │不制定、不实施有关制度的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 │ │ │ │证、运营证 │
├──┼───────────────┼────┼──────────┼─────────────┤
│ │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 │
│15 │ │ │ │ │
│ │避相应法律责任的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
│ │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规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16 │避相应法律责任的 │ │ │证、运营证 │
├──┼───────────────┼────┼──────────┼─────────────┤
│ │不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 │ │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17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同、经营合同的 │ │ │罚款 │
├──┼───────────────┼────┼──────────┼─────────────┤
│ │ │ │弄虚作假、显失公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
│ │不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二十八条│不将合同交于从业人员│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18 │同、经营合同的 │ │为情节严重 │证、运营证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 │
│19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经营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企业允许和默许或逾期│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
│20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经营的 │二十八条│不改的为情节严重 │下罚款,并可取消服务管理委│
│ │ │ │ │托 │
├──┼───────────────┼────┼──────────┼─────────────┤
│21 │不能保证车辆性能良好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 │
│ │ │ │ │元罚款 │
├──┼───────────────┼────┼──────────┼─────────────┤
│ │ │ │因责任机件故障发生恶│ │
│22 │不能保证车辆性能良好的。 │二十八条│性行车事故的为情节严│可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重 │ │
├──┼───────────────┼────┼──────────┼─────────────┤
│ │疏于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 │
│23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训的 │ │ │元罚款 │
├──┼───────────────┼────┼──────────┼─────────────┤
│ │ │ │企业违纪率年度内超过│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
│ │疏于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培│ │2%的、发生恶性责任 │下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 │
│24 │ │二十八条│服务事故和群访事件的│证、运营证 │
│ │训的 │ │为情节严重 │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 │
│25 │不按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 │
│26 │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运营的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 │ │超过5次以上的为情节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27 │ │二十八条│ │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证、运│
│ │运营的 │ │严重 │营证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 │
│28 │收取无客运资格证人员费用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 │
│ │ │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超过3次以上的为情节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29 │收取无客运资格证人员费用的 │二十八条│ │罚款,并可吊销经营资格证、│
│ │ │ │严重 │运营证 │
├──┼───────────────┼────┼──────────┼─────────────┤
│30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十九条│一般违章 │责令退还费用 │
├──┼───────────────┼────┼──────────┼─────────────┤
│ │ │ │拒不退还超过2次以上 │ │
│31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十九条│或一次收费超过500元 │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 │
├──┼───────────────┼────┼──────────┼─────────────┤
│32 │不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十九条│一般违章 │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费用 │
├──┼───────────────┼────┼──────────┼─────────────┤
│ │ │ │逾期不改、拒不退还费│ │
│33 │不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十九条│用或超过2次以上的为 │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情节严重 │ │
├──┼───────────────┼────┼──────────┼─────────────┤
│34 │收费不开具收费凭证的 │二十九条│一般违章 │责令退还费用 │
├──┼───────────────┼────┼──────────┼─────────────┤
│ │ │ │拒不退还费用或超过2 │ │
│35 │收费不开具收费凭证的 │二十九条│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退还费用 │
├──┼───────────────┼────┼──────────┼─────────────┤
│36 │自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二十九条│一般违章 │责令退还费用 │
├──┼───────────────┼────┼──────────┼─────────────┤
│ │ │ │拒不退还费用或一次收│ │
│37 │自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二十九条│费500元以上的为情节 │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 │ │严重 │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 │
│38 │在车辆内饰以外部位做广告的 │二十八条│一般违章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可处10000元罚款,并可吊销 │
│39 │在车辆内饰以外部位做广告的 │二十八条│逾期不改的为情节严重│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
│40 │不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的 │二十八条│后果严重的为情节严重│可吊销经营资格证、运营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