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宜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至80平方米。
(二)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每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15至25平方米,每座建筑面积100至150平方米的指标在公共建筑内安排建设公共厕所。
(三)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至2%设置公厕设施,每处公厕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应与公园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可参照文化娱乐的指标)。
(四)车站、码头、地铁和公交换乘枢纽、大型社会停车场等场所的公共厕所,每千人建筑面积(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15至25平方米,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0至150平方米。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公共厕所要结合公共活动建筑统一安排,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的公共厕所,其服务半径100至150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为5至6平方米,每座建筑面积60至80平方米。
(六)对于临时进行大型竞赛、表演、集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地区用地紧张无法安排固定公共厕所位置的,应设置活动公共厕所。
五、在建设居住小区、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园绿地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按公厕布局规划要求,明确提出配建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对外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厕所,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注明。公共厕所的具体设计,要积极采用新型节水、节能、环保新技术,并要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部JGJ50—2001),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要跟踪管理。
六、凡升级改造和异地重建的公共厕所必须达到建筑标准二类以上(含二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严格控制拆除公共厕所。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应按照《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办理。对经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不再重建的,应按规定交纳公共厕所拆除重置补偿费,补偿费必须用于公共厕所建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