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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
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搞好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公共厕所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展计划,并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辖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
  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建设部CJJ14—8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CJJ27—2005)设置。城市公共厕所设置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三、公共厕所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标准:繁华地区、商业街、公交始末站、地铁、轻轨、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必须达到部颁建筑标准一类以上。其他地区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达到部颁二类以上(含二类)。
  四、公共厕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服务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与建设项目配套同步实施,达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使用。凡是未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审批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采取管理手段督促其按规划要求设置、建设。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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