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
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和提升我市城市地位,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和完善对外开放形象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支持红十字事业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红十字会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依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把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与转变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红十字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红十字会经常性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增长适度增加;要对红十字会外事工作经费给予支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普及和贯彻《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务院令第194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活动统一部署,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海关、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性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民政部门要与红十字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经常性社会募捐和社会救灾救助、社区红十字服务以及红十字敬老奉献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防治艾滋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和预防疾病知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教育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和青年志愿者在推动素质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和预防意外伤害、校园助困等方面的作用。人防、公安、交通、铁路、建筑、电力、旅游、商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工人、宾馆饭店服务人员等14种人群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物价部门要认真核定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
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列入宣传报道计划之中;各媒体要拿出一定的版面或时段为红十字会作公益性宣传提供方便,并做好重点活动的集中报道;各区县要在重点街道、社区和乡村繁华地区设立红十字会公益性宣传栏,提高广大群众对红十字会的知晓率。外事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工作及开展国际间双边与多边交流、交往和合作,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