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
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5]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或参与办理补充社会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按险种分别记账,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保障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比例、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