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使用挂钩指标的用地审批权限。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其挂钩用地的审批权限为: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以下的,项目用地在县级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项目挂钩指标用地批文;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含1.3333公顷)以上的,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下达批文。在各区范围内使用挂钩指标,报市政府审批。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批准后,有关市(区)应相应做好核减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十三、申请使用挂钩指标应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使用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挂钩指标的批文;
(三)挂钩指标使用清单(台账),如指标属调剂使用,还应提供调剂协议;
(四)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挂钩指标使用许可通知书;
(五)规划审查表;
(六)标明用地位置的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最新土地详查图、宗地测量图;
(七)规划红线图;
(八)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九)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十)有关安置补偿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审批前应现场踏勘,在批准和项目竣工后应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现场踏勘,由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本级国土部门组织,主要看用地位置图件与实地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先建后批等。对用地情况复核,在县级市范围内,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在各区范围内,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重点复核实际用地位置和面积是否与批准的用地位置和面积相一致。
十五、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应妥善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必须按新标准安置补偿到位;建设用地单位应对原与挂钩指标相关的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对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建设单位交纳的出让金或行政划拨费等,有关部门收取后,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十六、挂钩指标的核定、审批、取得、使用和核销等,实行单独统计、封闭运行。国土部门在下达挂钩指标取得或使用的批文时,应单列编号;并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将取得和使用挂钩指标的有关材料,按建档要求,专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