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工作应按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七、挂钩指标核定审批权限。将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农用地,并经验收合格,可按照1∶1的比例取得挂钩指标。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以下,由县级市政府审批,同级国土部门行文下达;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含2公顷)以上,由市政府审批,市国土部门行文下达。在各区范围内核定的挂钩指标,由市政府审批。
八、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所在市(区)本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汇总表;
(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四)拥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五)标明整理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六)宗地测量图;
(七)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八)挂钩指标审批表;
(九)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十)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挂钩指标的性质认定。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国有;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集体所有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集体所有。挂钩指标的性质在下达指标批文中予以明确。两类不同性质的挂钩指标不能混用。
十、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调剂。挂钩指标原则上应在本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使用;如有结余,也可跨镇(街道、开发区)或跨市(区)有偿调剂使用。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应签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协议,需要调剂的挂钩指标面积、价格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字盖章,并附具所调剂挂钩指标的批文。
十一、使用挂钩指标的条件:(一)建设单位经申请同意,取得所需的挂钩指标;(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镇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三)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四)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挂钩指标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等资金已经落实;(五)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办理挂钩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