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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落实挂钩政策应采取的基本方法:以挂钩指标的申请、验收、核定、审批、使用等为落实挂钩政策的基本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有关挂钩政策的基本精神,本实施办法所称挂钩指标,是指按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在增加农用地的同时,将相应减少的原农村建设用地,通过空间移位,可以等面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计划外指标。
  四、落实挂钩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地籍上认定的农村建设用地才可经整理成农用地后取得挂钩指标;(二)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三)先整理,后取得挂钩指标;(四)对已整理形成的农用地必须落实承包种植人,不得抛荒;(五)挂钩指标数不得超过经整理形成的农用地面积数;(六)处理好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必须到位;(七)先审批后使用和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八)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取得挂钩指标之前,各地应做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编制、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等项工作。
  (一)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应撤并村庄的数量、分布情况、撤并时间;村庄整理的资金需要量和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调整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分布、整理难易程度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分析。
  (二)各市(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在摸清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阶段和步骤及实施规划的措施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相衔接。
  (三)制定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在上年度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实施计划由若干单个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组成。单个项目所确定的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一般应为一宗地,整理区域应能连成一片;一个项目一般不能搞多个片区,不能跨镇(街道、开发区)。每个项目,都应包括项目名称、整理地点、整理总面积、新增农用地面积、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类型和权属情况、预算整理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预计施工完成时间、新增农用地承包种植落实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分镇(街道、开发区)、分项目汇总;本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市(区)国土部门在上年底报市国土部门。计划如有变动,应重新上报。
  六、申请验收和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结束,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向本市(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同时申请挂钩指标。挂钩指标需报市核定审批的,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应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挂钩指标在县级市核定审批范围内的,验收工作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挂钩指标由市核定审批的,在有关市(区)初验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复验。验收未通过的,不能取得挂钩指标。在取得挂钩指标后,有关市(区)应做好增加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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