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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意见

  三、大力支持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
  5、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
  6、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控股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无法通过辅导程序,或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7、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上市后缴足。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8、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四、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加快发展
  9、企业上市后五年内,企业纳税总额以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按15%比例环比增长,参照超过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
  10、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岗位工资和经营业绩收入,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11、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立项核准或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优惠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在规划、市政、环保等方面快速办理有关手续。
  12、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
  13、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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