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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道路停车场原有的标志、标线和泊位数与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规定进行调整。未列入设置方案的现有道路停车场,由市交管局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进行强制撤除。
  三、按照管理规范、特许经营的原则,实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一)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三年以上停车场管理经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健全的停车管理制度;适当安置退出“三车”营运并适应道路停车场工作条件的残疾人。
  (二)依据《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停车场统一收归市政府,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授权,与市内五区停车服务处签订《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此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权,成为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正式签订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市交管局备案一份)。具体委托经营管理范围以市交管局发放的临时停车场许可证为准。
  本着尊重历史、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与石家庄建通咪表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合作合同书》,授权其继续投资经营咪表停车收费系统。投资经营期限、规模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在新的《合作合同书》中确定。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凭《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作合同书》到市交管局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同时取得设置完成的道路停车场;再持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凭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领取收费票据。
  (三)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逐步向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模式过渡。新建城市道路依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新设的道路停车场其经营管理由市政府以授权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
  四、按照适时调整、合理收益的原则,加强道路停车场收费的收支管理
  (一)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本着“区域差别,价格差别”的原则,提高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区别不同路段,按时累计递增收费。以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友谊大街(含)为区域的一环路内主、次干道按一类道路停车场确定收费标准,支路按二类道路停车场确定收费标准;一环路以外的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参照二类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道路停车场车辆收费时段,白天:早7∶30至晚9∶30,夜间:晚9∶30至次日早7∶30。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交管局汇集各停车服务处的停车收费标准后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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