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5]35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加强道路停车场管理,现就道路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管经分离的原则,建立道路停车场管理新体制
道路停车场由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负责制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政策、设置方案和委托经营审批,管理职权和经营收益分配的确定以及协调监督等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由市规划局负责将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由市财政局负责道路停车场收费票据的统一管理和核发,收费的统一收缴并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划拨;由市物价局负责停车收费定价、道路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核发和价格执行的监督;由市交管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检查,道路停车场的标准的制定,临时道路停车场许可证的核发;由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负责办理道路停车场设施设置的相关审批手续及费用核免。
二、按照总量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完善道路停车场设置机制
(一)道路停车场设置条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宾馆、饭店等门前设置道路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时段;在路外停车泊位或场地短缺的区域,采用咪表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在公园、城市广场和会堂等公共场所周边区域适当设置免费停车泊位和场地;在有停车需求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空间,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
(二)道路停车场设置程序:由市交管局拟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后,会同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共同会审,同时按规定期限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设置方案(草案)确定后,市交管局负责将设置方案(草案)、会审意见和社会征求意见一并上报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审议,设置方案经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批准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由市交管局负责到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标准,安装道路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施划停车标志标线,并负责投入使用的道路停车场设施的维修。
(三)道路停车场设置调整程序:由市交管局负责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定期评估,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确需调整的道路停车场报经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确定调整的道路停车场由市交管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