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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节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四条 在节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或在境外定居的;
  (三)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奖励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节育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节育奖励对象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从户籍迁入城镇居民之月起,停止其节育奖励。对原按《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按本办法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仍不按时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公布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对象,其节育奖励金从本办法公布之日的当月起计发。已按汕计生局〔2004〕27号文规定领取了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奖励金的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节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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