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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承担的节育奖励资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划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第五条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发金融机构)。
  第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绝育证明、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
  第八条 建立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制度和节育奖励金发放登记制度。《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节育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节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节育奖励金发放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确保奖励金的及时拨付,加强节育奖励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节育奖励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节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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