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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5]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广泛宣传,抓好落实,力促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节育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
  第三条 享受节育奖励的夫妻,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女性55周岁(不含)、男性60周岁(不含),再按照省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条 节育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节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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