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
农村2005-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
(汕府办[2005]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农村2005—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汕头市农村2005-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3〕4号),进一步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依据
1997年,市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汕头市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汕府〔1997〕180号)。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于1998年经省、国家考核实现了规划目标,农村初保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全市农村初保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心乡镇与边、穷乡镇差距较大,财政投入力度不足;二是初保工作的几大难点问题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改水改厕、农民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仍然繁重,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三是乡镇卫生院的医疗、预防、保健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质量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功能不全;四是许多疾病仍然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农村初保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初保工作的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新时期农村初保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