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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7月1日十一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还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路桥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还债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收费、统筹分配,各自还债、各自管养,政府补贴、多方消化,积极筹资、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还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机动车车辆年票、次票通行费(以下统称车辆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的资金。
  (二)市财政筹集的政府补差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还债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和筹集政府补差资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还债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路桥处负责监督收费单位及时全额将车辆通行费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差额负责筹集政府补差资金,每年的补差资金按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分季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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