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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强化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制度,每年对全省市、县的客运管理队伍的执法水平进行考核评定。没有解决工作经费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的要求,尽快落实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履行职能、依法行政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二)切实加强对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各地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从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安全行车,文明驾驶。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车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违反《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擅自更新出租汽车,规范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要对地级城市规范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其他有关县(市)的规范整顿工作由所在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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