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制度创新,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市、县不论是否实施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将现有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其真正成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通过重组兼并,推行规模经营等方式,在2至3年内逐步把目前的“挂靠式”公司改造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现代企业。改组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对确需重新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时,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企业资格证书。
(二)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做好产权界定工作,合理配置股权,调整产权结构,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和劳动主体相分离。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优胜劣汰,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经营规范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牟取暴利,向驾驶员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车辆等进行彻底整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及其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地方财政部门也要在经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