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志光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