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对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并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
市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严厉查处和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国资委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迁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有关监管企业认真完成环保整治任务。
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者。
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区及县级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在环保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的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机动车排气污染及清理整顿行动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打击生产加工污染环境的伪劣产品、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并积极配合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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