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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在用车实施严格的路检、抽查和定期检验。
  3.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道路扬尘、运输扬尘、建筑施工和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开展全市饮食业油烟污染执法大检查。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未落实“三同时”的饮食业户,进一步清理、整顿占道流动经营的饮食摊档,狠狠打击饮食业污染,还清静于市民。
  (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整治。
  1.严肃查处违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建章立制,以及储存、运输、销毁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
  (七)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挂牌督办突出的环境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报经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查处。
  (八)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重点纠正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违反规定批准减免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在行动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由监察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作出处理。
  (九)整治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进一步清理各级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四、组织和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广州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副市长任组长,常敏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丁红都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安监局、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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